当前位置:首页>新闻动态

地方金融立法,山东领先全国

2016-12-09 16:28:00 来源:齐鲁晚报作者:张頔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省金融体制改革持续推进,新型金融业态不断涌现,金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功能日益体现。然而在金融业发展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少问题,比如违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发放贷款等不法现象屡禁不止。

  为了加强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我省率先推进金融监管的机构设置,全省17个市、137个县(市、区)早已全部独立设置金融工作机构,并加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牌子,承担地方金融监管职责。不过当时的地方金融监管工作,只能依托国家、省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试点政策来进行,在诸如审批、检查、处罚等环节缺乏法律支撑,其效力难免大打折扣,地方金融监管面临“无法可依”的瓶颈制约。

  另一方面,随着地方金融改革深入推进,省内各类地方金融组织和新型金融业态,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融资机构、农村合作金融及具有金融属性的交易市场等发展迅猛。因此,需要通过地方立法来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机构、职责、范围、措施和法律责任,在法律上解决“谁来管、管什么、如何管”的问题。于是《山东省地方金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应运而生。

  作为全国首部金融监管地方法规,《条例》将“一行三局”监管之外的地方金融组织纳入调整的范围,为地方金融服务、发展和监管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对地方金融组织进行了界定,将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纳入地方组织范畴。同时,为有效承接未来国家授权地方进行监管的机构或组织,如P2P公司等,在地方金融组织的定义中,增加了一个兜底性的内容,即“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活动的其他机构或者组织”。

  在监管机构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应当建立统计分析制度和监测预警机制,定期收集、整理和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统计数据,对金融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监管措施;对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实施现场检查进行规范,明确了相应的检查措施;此外还对重大金融风险的处置及各部门协作机制做了规定。